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7日通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了《北京市生活廢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北京市于2020年5月1日全面通過實施強制性生活垃圾分類,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處以罰款。
可以理解,廢棄物單位和個人的修改規則將生活作為生活責任分類上的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應按照廚余,回收利用,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分類,分別放入相應的標識容器內進行收集。同時,對于個人不按照垃圾處理分類的要求,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先進行勸說,再提出警告,再次違反城管綜合法的規定執法場所的措施,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同時,自愿對社區服務活動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例如沒有行政處罰。 生活垃圾處理是民生的基本公共關系,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節約資源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修訂后的條例,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廢物日常管理,并指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轄區內涉及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 ,減少依法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綜合評價體系,并納入政府績效指標。
此外,我們了解到,自2017年以來,北京市134個中央機關,650個二級單位以及118個市,區1660個黨政機關進行了垃圾分類。